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的决策部署,净化注册会计师队伍,进一步推进我省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4〕12号)要求,现将做好我省202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登记在我省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二)重点检查对象包括:
1.2023年注册的注册会计师及新设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2.70岁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3.在2023年转所2次及以上的注册会计师;
4.提供的年检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挂证)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内容
核查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专职执业、职业胜任能力及执业行为等情况,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挂名执业行为。
具体包括: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专职在事务所执业;
(三)是否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
(四)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
(五)是否按规定缴纳会费、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三、年检方式及上传材料
(一)年检方式
2024年注册会计师年检实行网上检查,无需递交纸质材料。年检数据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 2023年12月31日时点数据为准。注册会计师年检系统(以下简称年检系统)访问地址或登录方式如下: 一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 https://cmis.cicpa.org.cn/;二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网址为 http://acc.mof.gov.cn/;三是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微信小程序(仅供注册会计师登录)。注册会计师可通过扫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微信服务号二维码找回登录密码。
(二)上传材料
1.社保证明材料:2023年注册会计师的社保证明或退休人员退休证;
2.完税证明材料:2023年注册会计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其他材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表(附件1)。
四、年检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事务所自查(4月8日﹣4月19日)。年检申报前,各事务所按年检内容进行内部自查,组织本所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表》。对自查中发现不参加年检或存在不予通过年检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附件2)或《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附件3),于6月底前将纸质版申请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印章交(可邮寄)省注协注册部(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省注协注册部,0451-51174117转2)。
(二)年检申报及年检审核(4月20日﹣7月底)。注册会计师进行网上年检申报,上传年检材料,事务所可代注册会计师申报年检;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将对注册会计师上传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其中,1949 年及以前出生的注册会计师,除网上年检申报外,需要本人到省注协进行职业胜任能力认定,不能到场参加认定的,省注协将对其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注册会计师职业胜任能力、专职执业等情况,做出年检通过、年检不通过的决定。
(四)年检公告。7月底,省注协将以正式文件发布2024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结果,并在省注协网站公告。
五、年检处理
年检通过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登录年检系统打印注册会计师年检二维码,粘贴在注册会计师证书年检页处,历年年检已打印过的无需重复打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年检: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未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受刑事处罚;
(五)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未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省注协将按规定注销其注册。
六、有关要求
(一)事务所要高度重视2024年年检工作,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按时完成年检材料上报工作;
(二)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对其报送年检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省注协将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对事务所和相关注册会计师进行惩戒;
(三)事务所应保管好纸质版年检材料,期限5年,以备核查。
附件:
1.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表
2.注册会计师转非执业会员申请表
3.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