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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和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自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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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4-15 09:25作者:黑龙江会计来源:黑龙江省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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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4〕9号)要求,现将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挂名执业和超出胜任能力行为自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一)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行为。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注册会计师将资格挂靠在会计师事务所但并不实际执业,以及注册会计师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行为进行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的注册会计师,填写《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情况自查表》(附件1)和《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附件2),于4月19日前报省注协注册部,同时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和名章。(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80号省注协注册部,电话:0451-51174117转2)。省注协将结合注册会计师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业务报告出具等情况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进行检查。

(二)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行为。重点检查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年度内出具100份以上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筛选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出具审计报告数量超过100份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名单。通知筛选出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自查,自查重点包括:退休返聘注册会计师(已办理退休手续)执业情况;不属于退休返聘但年龄超过70周岁的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在业务承接、人员委派、利润分配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是否承接承做了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在6月20日前向我厅提交自查报告,自查发现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自查报告中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二、相关要求

开展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和超出胜任能力行为自查既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专项整治的重要工作内容,更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尽的法定义务。各会计师事务所务必对此给予高度重视,认真配合完成自查工作,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对不能认真履行自查义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省财政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此函。

附件:1.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情况自查表

附件:2.注册会计师注销注册申请

         

会计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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