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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联合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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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7-05 10:16作者:黑龙江会计来源:黑龙江省财政厅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2〕4号)要求,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我省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联合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组织和对象

(一)检查组织。联合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开展,从省财政厅监督评价局、会计管理局、资产监督管理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抽调或聘请专业力量组成联合检查组,承担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的具体工作任务。

(二)检查对象。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随机抽选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名单在指定媒体公示。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内容。重点关注风险评估和内控测试流于形式、未保持应有的怀疑态度、未执行函证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问题。

(二)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检查重点内容。重点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专业胜任能力、风险防范机制、质量控制体系及项目质量等情况。

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时可追溯到以前相关年度和延伸被审计单位、被评估单位及相关单位。

三、检查时间

联合检查公示发布之日起至12月31日。具体检查时间以财政检查通知书为准。

四、检查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文件。

五、有关事宜

(一)根据疫情防控等实际,公示范围内具体检查对象、时间等可适当调整,调整情况不再另行公示。

(二)检查范围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做好联络和检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于存在拒绝、阻挠、拖延联合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检查组主动接受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存在违反检查纪律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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